1、在通常情况下,单方面擅自行使权利来处置夫妻之间共有之物是不可取的。
实际上,夫妻双方应共享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此类财产的处置,唯有得到双方共识方可进行。
然而,若一方将这些财产用于共有的日常生活所需,便可被视为享有法定的处理权力。
2、当夫或妻在生活中作出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之重大决策时(尤其是非日常需求),他们应该经过公平并且互相尊重的商议,以便达成共同意见。
如果其他人拥有充足理由相信此等决策代表了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那么另一方不得以自己的反对或者不清楚的态度对此提出置疑或是对抗善意的第三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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