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申请书应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如果有利息的,应计算出到申请日的具体利息数额),以及申请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加盖印章或签名。
涉外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附有中文译本的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申请财产保全应向法院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为个人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及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申请人为法人的,写明名称、注册地、办公地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邮编、联系电话。
写明事实和理由及请求目的。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公民个人申请的,应提交身份证或复印件,无身份证的,应提交户口簿身份证明,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
法人申请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担保书(即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
(四)担保人的身份证明。
(五)担保财产的证明依据。
(六)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七)应填写《举证情况表》,提供可保全财产、财产所在地等情况。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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