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法院应该酌情处理。
子女抚养费变更有哪些情况?
子女抚养费变更如下:1、原定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物价上涨、生活地域发生变化、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经济收入明显增加等。
在特殊情况下,支付抚养费一方的父或母,可以提出减免原定抚养费的要求。主要情况有:
1、直接抚养一方再婚,再婚配偶愿意承担给付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可减少或免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抚养费。如继父或继母不愿承担,由生父或生母按原定数额负担;
2、给付抚养费的一方,因出现新情况,或经济出现困难,按原定数难以支付的情况,可通过协议或判决酌情减少原给付数额。一般不能减免,特殊情况下减免的,待原因消除后,仍恢复原定给付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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