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父母对孩子负有抚养义务,在孩子不具备独自生活能力前,父母都需要给予孩子生活费、教育费、医药费以及其他生活必要费用。
子女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标准过低等。由以上情况需要追加抚养费的可以与对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诉讼解决。
附:增加抚养费起诉书(范本)
民事起诉书
原告:周小,女,1995年10月2日生,汉族,北京市人,住上海市路号小区单元号。
法定代理人(系塬告生母):王,女,1969年月日生,汉族,上海市人,住址同上。
被告(系塬告生父):周,男,1963年月日生,汉族,上海市,公司职工,住上海市徐汇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诉讼请求:
责令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塬告抚养费2000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被告亲生女儿。2000年6月日,被告与塬告之母因夫妻感情不和经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塬告由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该抚养费在当时也仅够维持。
但随着近年物价的逐年增高,塬告因上学及生活开支的需要,每月800元的抚养费早已不够。而塬告生母的收入有限,一直未再婚,独自承担塬告的抚养费用非常困难。被告虽有较高的经济收入,但基于与生母的关系恶化,拒不增加抚养费用。
为维护塬告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支持塬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天津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周小代理人:王
20xx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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