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情况下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无法继续直接扶养子女,或直接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的,另一方请求法院变更;
2、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子女抚养权的;
3、其他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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