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纠纷中,当一方提出请求改变未成年人的抚养权时,以下情形通常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和认可:
(1)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由于身患重大疾病或者受到了残疾的困扰,因此无法再承担起照顾和抚养孩子的责任;
(2)作为孩子共同生活的父母之一,未尽到应有的抚养职责或者存在虐待儿童的行为,同时这种状况对于孩子的心理及生理健康产生了不良影响;
(3)对于年满8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表示自愿跟随另一方生活,而这位新的监护人不仅具有抚养他们的经济能力,还能为他们提供稳定的家庭环境;
以及(4)在其他合理、恰当的理由(如变更抚养方式来更好地满足孩子的成长需求等)驱动下,需要进行抚养权变更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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