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有错误”作为财产保全损害赔偿成立的条件之一,是申请人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财产保全申请人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法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二是确有实际损失的存在;三是损失的出现与财产保全错误申请有因果关系;四是申请人对错误财产保全具有过错。五种类型:
(1)申请人不具有保全请求权而申请保全;
(2)不存在保全的必要性;
(3)采取保全措施的对象错误;
(4)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价值远高于其请求;
(5)所申请采取的保全措施发生错误。
律师补充:
当事人到法院进行诉讼活动,就应当承担诉讼行为给自身所带来的风险,这种风险包括败诉的风险,以及衍生出的财产保全风险。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将来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申请财产保全是当事人重要的诉讼权利。依当事人申请裁定的财产保全,虽系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后作出的司法措施,但其前提和基础是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最终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意味着其保全行为客观上是错误的。
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知识、对案件的举证证明能力、对法律关系分析判断能力各不相同,通常达不到司法裁判所要求的专业水平,其对诉争事实和权利义务有自身的判断和认识,如果仅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依据判断申请保全是否错误,求过于严苛,也将不利于诉讼保全制度保障未来生效裁判文书得以执行的制度功能的实现。因此不能仅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为唯一判断依据,须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察申请人提起的诉讼中其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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