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的担保是指以某一项特定的财产作为债务履行的保障,使债权人对该财产享有了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的特点是什么
代位权,指的是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已负迟延责任又怠于行使其对第三债务人的权利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即产生代位权诉讼。
第一,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第二,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第三,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第四,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全文48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