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时间:2023-06-03 19:30:55 16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治安案件证据的种类:

一、殴打他人案件

(一)及时出警并制作现场笔录。对当事人伤势及现场财物损毁情况进行详细记录,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对发案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对殴打他人所使用的工具履行扣押手续。

(二)询问被害人,制作询问笔录。问明发案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后果,违法嫌疑人身份、体貌特征及现场见证人情况,是否使用凶器,何种凶器。

(三)讯问违法嫌疑人,制作讯问笔录。1、问明发案时间、地点、手段和过程;2、问明动机和目的,确定其主观方面为故意;3、问明是否使用凶器,使用何种凶器;4、问明被害人身份及体貌特征;

5、共同作案的,应问明其他行为人的基本情况及其在本案中实施的违法行为,从而分清主次,区分责任。应当注意,各证据之间要相互印证。

(四)询问证人,制作询问笔录。了解案件事实情况。

(五)进行伤害鉴定。鉴定结论为轻微伤的予以治安处罚,如为轻伤以上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轻微伤的不予处罚。但应做好思想工作,视情作出调解。伤害鉴定书、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伤情诊断证明、病志附卷。鉴于我市实际情况,对治安案件不强调每起案件都作伤害鉴定,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必须作伤害鉴定:1、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或重伤的;2、案件当事人对伤害程度存有异议并提出作伤害鉴定申请的;3、可能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4、办案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作伤害鉴定的。没有作伤害鉴定的案件,卷中必须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伤情诊断证明、医院病志;当事人没有住院治疗的,办案民警应在现场笔录中对伤势程度及伤势的长度、宽度、面积等情况作详细记载。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进行伤害鉴定,但当事人拒绝作的,卷中应当存有证明材料。

(六)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进行处罚的案件,要求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害。轻微伤害的鉴定,可参考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的推荐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没作伤害鉴定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提供不出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伤情诊断证明、医院病志,且卷中现场笔录对伤势没有记载的,不能实施处罚。

(七)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不认识或不知真实姓名的,应当进行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组织辨认时,要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有关辨认的规定进行。

二、偷窃案件

(一)询问被害人(单位),制作询问笔录。问明被窃时间、地点、经过,如何发现被窃,被窃物品的数量、特征、种类、购买时间及价值,被窃钱款应问明具体数额、面值、张数,被窃钱物存放于何处。

(二)讯问违法嫌疑人,制作讯问笔录。

1、问明作案时间、地点、手段、动机、目的、预谋和实施过程;2、问明窃取财物的数量、品种、规格和型号,应与被害人所述基本相符;

3、问明赃款、赃物的下落,进行销赃、窝赃、用赃的人员、地点以及退赃情况;4、问明作案工具的具体情况和作案工具的来源及下落;5、有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三)询问知情人或发案现场群众,获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四)制作现场笔录,记录现场的状况并提取违法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脚印、指纹、物品等。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对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

(五)收缴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六)被窃物品应由物价部门作出估价鉴定。估价鉴定是区分违法与犯罪的主要证据。鉴于我市实际情况,暂不要求每起偷窃案件都作估价鉴定,但不作估价鉴定的案件必须有证明被窃物品价值的证据。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必须作估价鉴定:

1、被窃物品价值有可能超过盗窃案件追究刑事责任数额标准的;2、当事人对被窃物品价值有异议并提出作估价鉴定申请的;3、可能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

4、办案单位或上级部门认为应当作估价鉴定的。

(七)将可证明被窃物品价值的证据,如购物发票等附卷;查获的所有赃款、赃物应拍照片附卷;被窃物品返还被害人或被害单位时,应严格按照规定填写返还物品清单。

三、卖淫、嫖娼案件

(一)现行抓获卖淫、嫖娼人员的,应制作现场笔录,提取安全套、性药等物证和记载卖淫、嫖娼款项的账单等书证,并依法扣押违法所得财物等。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对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不适合随卷保存的安全套、性药等物品应当拍成照片附卷后,将原物依法销毁。

(二)讯问卖淫、嫖娼人员,制作讯问笔录。

1、问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双方如何结识、讲价及交易的具体过程,嫖娼人员支付钱物的具体数额;2、问明卖淫人员主观上是否具有获取物质利益的故意;3、问明卖淫、嫖娼人员是第几次卖淫、嫖娼,是否有性病;4、在娱乐服务场所进行卖淫的,还应问明该场所负责人与卖淫人员的关系,该场所是否与卖淫人员有约定,以及安全套、性药等物品的来源,以确认该场所是否存在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

5、在出租房屋或他人家中卖淫的,应问明出租人或房主是否明知。双方口供应相互印证。

(三)询问有关知情人,制作询问笔录。

(四)卖淫、嫖娼行为不仅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对卖淫、嫖娼人员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并将性病检查报告单附卷。(五)以营利为目的进行手淫、口淫行为的,应按卖淫、嫖娼予以处罚。(六)组织、强迫、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以及卖淫的非法所得应予没收。

四、赌博案件

(一)讯问参赌、设赌、司赌人员,制作讯问笔录。1、问明赌博时间、地点,参赌人员数量、姓名及相互关系,采用何种赌具和方式,赌注大小,携带赌资多少,赌博经过及输赢情况,是第几次赌博;

2、问明设赌人员所备资金数量、用途;3、问明司赌人员与设赌、参赌人员的关系,在现场中承担何任务,怎样进行利益分配;

4、问明主观上是否具有以营利为目的故意;5、各参赌人员口供应相互印证。

(二)现行查获的赌博案件应制作现场笔录,依法扣押赌具、赌资,赌资应逐人分清,分别扣押。不能逐人分清的赌资,单独扣押。结案时,赌具、赌资应予没收。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对赌博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

(三)利用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时,应由文化部门鉴定电子线路板和游戏机种。对于明知是赌机并负责赌机维修、上分退分、收款的服务人员,应按为赌博提供条件予以处罚。对开设赌机的业主,应当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吸食、注射毒品案件

(一)讯问吸食、注射毒品人员,制作讯问笔录。1、问明吸食、注射毒品的时间、地点,毒品的来源、种类、数量(剂量)采用何种方法、使用何种器具及吸食、注射过程;2、问明主观过错,即是否明知是毒品而吸食或注射;3、问明毒资来源,是否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二)对现场查获的毒品依法扣押,结案时予以没收,交有关部门销毁。

(三)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予以强制戒除。“成瘾”认定标准是:有证据证明其吸毒,且查获时尿样毒品检测为阳性;对曾经吸毒,但有证据证明其没有继续吸毒,且查获时尿样毒品检测为阴性的,不认为“成瘾”。对尿样毒品检测呈阳性,但吸毒证据不足的,应进行尿样复检和进一步调查取证,有条件的可作药品(纳络酮)催瘾医学试验,然后作出确认。尿检化验单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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