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647号原告:XXX,女,197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籍贯江西省新余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罗坊镇川里村委胡家村17号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翌亭梁硕南。被告:深圳市创新天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工业园2栋东5层A500室。法定代表人刘宇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兴强,该公司员工。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创新天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创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首先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路来祥独任审判,后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曾红文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路来祥严伟晖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0月17日、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翌亭\梁硕南,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兴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0年5月,原告入职被告单位担任会计。月基本工资2050元。自2001年6月份开始,被告以1200元的工资标准为原告办@养老保险。自2002年5月份起,被告以经营困难为由一直拖欠原告的工资至今分文未发,并从2002年5月份起停办原告的养老保险。2002年6月1日,原告因怀孕临产开始休产假。2002年6月13日,原告生育一男孩。2002年9月2日原告休完产假开始上班,2002年11月8日被告违法将处于哺乳期内的原告辞退。原告于2002年11月29日向深圳市劳动信访办公室投诉,并于2002年12月12日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原告不月艮裁决,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被告支付原告2002年5月至2002年11月8日的工资12600.36元以及25%的经济补偿金3150。09元;
2、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150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3075元;
3、被告支付原告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50~及额外经济补偿金10255~5;
4、被告支付原告2002年11月gi2003年6月哺乳期的工资16400元(每月2050元X8个月)-5、被告为原告缴纳自入职以来未缴和少缴的养老保险;
6、被告承担本案仲裁费和诉讼费。被告辩称,第一、2002年4月前原告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该劳动关系于2002年5月因原告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利益损害而解除。原告原为被告出纳,2002年4月被告在清理以前的财务文件时发现原告违反公司有关制度,亏空公款35651~;,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经被告多次催促但原告至今未I/王还。原告因害怕公司追究责任,其于2002年5月已擅自离职。原告对此的解释是别人借款,但借条已丢失。因此,被告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无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二、被告因股东对投资意见不一又经营亏损,C于2002年4月底停止经营。2002年5月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十可能在2002年5月后还为被告继续王作;第三\被告已依法按约定I资数额向原告发放工资并为其缴交社会保险,不存在末缴少缴的#为;第M、即使双方的劳动关系在2002年4月已解除,原告于2002十12月12E/才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原告的请求亦超过了法定期限,应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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