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问题
时间:2023-08-10 08:00:31 17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离婚冷静期制度是:夫妻双方就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订立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予双方冷静考虑是否确认离婚的法定期限。若期限届满双方应当亲自领取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吗

注意:民法典中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对于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实践中一般是向法院起诉离婚,起诉离婚不适用离婚冷静期。

对于很多人担心的,30天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可能有暴力行为,这种现象其实在协议离婚中比较少见,有家暴行为将会通过诉讼离婚,一般来说是不适用离婚冷静期规定的。

这两种情况,夫妻不用离婚也可解除婚姻关系:

1、因胁迫而撤销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隐瞒重大疾病撤销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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