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后,如果供货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民法典要求的,供货方是属于合同违约的行为,购货方可以退还货物,并且要求供货方承担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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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一十条【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