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9日(星期五)下午,李某未请假即提前从公司下班,搭车回城郊的老家,中途发生交通事故致重伤,经交通部门事故责任认定,驾驶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06年9月,李某的妻子向当地劳动局申请对李某进行工伤认定。该劳动局经调查,得知:
1.李某在公司院内有私有住房;
2.李某未请假,提前离开的;
3.李某的妻子与父母都居住在远郊,周五下午回老家已成惯例。李某的工伤是否应当予以认定?
魏*民:《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李某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关键要看李某回老家是否应该算是在下班途中?老家也是家,而且李某周末回老家已成惯例,所以我认为应该算做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比较合适。不过我也有个疑问,李某并未请假,其发生交通事故时本应在工作,而不是在下班途中,是否会影响到其工伤的认定呢?
魏*慧:我想应该不会有太大影响。正如贾律师上个案例中提到的,工伤的认定应该适用无过错原则,也就是说,李某未请假离开确实存在过错。但这并不能影响到对李某工伤的认定。认定工伤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是两回事情。因此,对李某,应该首先进行工伤认定;至于其未请假,是公司内部应该解决的问题。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对失职人员、以及李某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李*霞:完全同意两位的说法。同时,想要补充两点:首先,正如魏*民经理所说的,老家也是家,而且李某周五回老家已经成为惯例,所以李某按照惯例回老家应该认定为下班途中,因此应该认定为工伤。这与员工的私自外出办私事是不同的;其次,案例中提到李某在公司院内有私有住房,我想这与认定工伤关系不大。可以举例来理解,比如某一员工有两套房屋,一个在城郊,一个在市内。平时为了上班方便,该员工只在周末回城郊的住房,如果在此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能认定为工伤呢?我想答案是肯定的,该员工认定为工伤是毫无疑义的。
刘-兰:我也认为应该认定为工伤。对于案例中提供的三个信息:我们可以简单分析。一、李某在公司有私有住房。李某的私有住房与其工伤认定的关系是不大的,我赞成李经理的分析理由;二、李某未请假。根据工伤认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这并不导致李某不能认定为工伤;三、李某周五回家已成惯例。所以应该认定为下班途中。既然是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是应该认定为工伤的。
贾*春:从法律角度来看,要解决案例中工伤认定的问题,首先,我们要明确工伤认定是采取无过错原则的,这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原则,通俗来说,即在认定工伤时,不考虑员工对于伤亡的发生是否有主观过错,只考虑客观上有没有发生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事故,只要符合,就应该认定为工伤。像案例中的李某,虽然其未请假,存在过错,但是这是不影响对其工伤的认定的。其次,要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进行正确理解。该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要适用这一条,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上下班途中。但上下班途中如何理解,我们有的人却存在疑惑。比如某员工下班后,到同事家取东西,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不算下班途中,能不能认定工伤?按照以前的《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是不应该认定的,当时法律规定的是上下班途中必经路线。《工伤保险条例》对该项规定进行了修改,上下班途中并不局限于上下班的必经路线,该员工下班回家即使绕了路,发生交通事故,也是应该认定为工伤的;比如我们上个案例中李经理提到对某员工在城郊、市内都有住房,回哪个家才是上下班途中问题的分析,也是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因此,李某虽然是回老家,但根据案例中提供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信息,李某周五下午有回老家的惯例,因此我们应该认定为工伤;二、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这个比较好理解,就不再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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