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行使机动车的,属于闯红灯、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那么当发生交通事故时,交通事故的检查鉴定期限有多长?今天,华录整理了以下内容为大家答疑解惑,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勘查之日起10日内,对经勘验的交通事故制作交通事故鉴定书。造成交通事故逃逸的,应当自发现造成交通事故逃逸的人、车之日起10日内,作出交通事故的书面确认。需要进行检查、鉴定的,应当自检查、鉴定结果确认之日起五日内作出交通事故书面确认。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对现场的生理、精神状况、人身伤害、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路况等进行检查、鉴定的,应当自调查结束之日起五日内,委托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和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现场进行检查鉴定。
检查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10日。超过期限的,报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见,交通事故鉴定最长时间为35天。通常在10天内完成。公安机关有权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条例》的规定,对肇事车辆实行暂扣检查,但不得滥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对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进行检查鉴定的,应当在事故现场勘查结束后三日内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查鉴定。尸检应当在死亡之日起3日内进行。现场勘查结束后三日内需要进行检查、鉴定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查鉴定机构约定完成检查鉴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日。超过二十日的,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约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工作,出具书面检验鉴定报告,检验鉴定人员应当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检验鉴定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委托人;(二)委托事项;(三)提交的有关材料;(四)检验鉴定时间;(五)依据和结论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说明分析过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查鉴定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检查鉴定报告副本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查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3日内申请复查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复检鉴定。新的检验、鉴定应当委托其他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指定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鉴定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复检鉴定报告副本送达当事人。复验和鉴定应限于一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检查鉴定结论确定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车辆行驶证和扣押的物品。驾驶人从无主车辆上逃逸或者提前30天通知当事人后仍不收缴车辆,公示3个月后仍不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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