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可以投诉的事项包括:
(一)用人单位违反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如招用童工、收取风险抵押金、扣押身份证件等。
(二)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如拒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国有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后不按规定支付生活补助费等。
(三)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如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未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等。
(四)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如超时加班加点、强迫加班加点、不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等。
(五)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如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拒不遵守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规定等。
(六)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如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农民工不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责任由农民工自负等。
(七)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规定的。如不依法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
(八)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非法用工主体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
(九)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职业中介有关规定的。如提供虚假信息、违法乱收费等。
(十)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劳动能力鉴定规定的。如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
(十一)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等侵犯其其他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
单位违法用工能否直接走人?
网友疑问:三年前,我进入一家劳务公司工作,公司长期将我派遣到一家聚酯企业,近期我才发现,劳务公司这两年来没有给我们办理过任何保险,我现在想要辞职,要不要提前书面通知劳务公司?在我上班时曾经交纳过押金,劳务公司是否应当退还给我?律师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无条件的将押金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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