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医生会问受伤职工的伤情和医治过程中的情况。工伤劳动能力的鉴定指的是在职工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之后,在医疗期结束或者伤情达到了相对稳定的状态的时候,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进行劳动功能的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的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协商制定的。
在我国申请工伤鉴定医生严格吗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不凭医生确定等级,按具体伤残情况进行评定。
根据人社部、卫计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不是凭医生写好材料,有专家组凭相关医学诊查报告、病历资料和现场检查,对照鉴定标准提出伤残等级意见,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伤残等级。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伤情,结合医疗诊断情况,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参加鉴定的专家都应当签署意见并签名。专家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专家组的鉴定意见。
第十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
(二)伤情介绍,包括伤残部位、器官功能障碍程度、诊断情况等;
(三)作出鉴定的依据;
(四)鉴定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全文71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