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员工请假长达半年之久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责任。
尽管员工选择了长期休假的权利或是暂时离开工作岗位,只要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便有不可推卸的强制性义务,必须持续为该劳动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员工请假期间,社会保险费用不仅不能被擅自减少甚至剔除,还应当遵循平等原则,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负担,从而确保每位员工都能享受到应有的权益保障。
因此,无论员工是否请假,用人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或免除这一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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