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设赌场罪从犯认定
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开设赌场罪的从犯,一般是指在开设赌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比如看守赌场,收取费用等人员。
二、开设赌场罪从犯判决书格式
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节选)
案号:(2014)温瓯刑初字第403号
被告人:邓某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9月2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因吸食毒品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二日,未执行),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小蓉,浙江金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检察院指控事实:
2013年7月18日,饶、林(均已被判刑)以合伙搭股的形式,在温州市瓯海区*道*村的山上开设赌场,吸引、组织他人以“三十二张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并按10%的比例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李某为赌场坐角,杨、谢、应、杨、饶(均已被判刑)为赌场做理手、看场、望风、搬运、纠集赌博人员等,张、梅(均已被判刑)为赌场开车接送参赌人员,并均从赌场领取非法报酬。经查,该赌场当日抽取头薪约10000元。
二、法院认定事实:
法院对检察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三、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的情况:
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四、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8日起至2014年10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开设赌场罪可以适用缓刑吗
1、缓刑适用条件
(1)缓刑适用的刑种包括拘役、有期徒刑两种,其中对有期徒刑又做了限制性规定,即只有宣告刑在三年以下的才能适用。
(2)我国刑法规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才能可以或应当宣告缓刑,即:①犯罪情节较轻;②有悔罪表现;③没有再犯罪的危险;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此条规定即为缓刑适用的但书,即排除条件。
2、我国《刑法》第303条的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开设赌场罪这个罪最高就是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由此可见,开设赌场罪的犯罪嫌疑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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