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权利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5)不动产发票(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6)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回执(原件);
(7)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8)房产登记信息查询单(原件);
(9)其他必要材料。
注:
(1)开发企业已将房屋所有权证提交到房屋登记部门存档的无须提交第2项材料;
(2)申请人是自然人不能亲自签字确认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申请人是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还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章)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港澳台自然人、华侨、外国自然人及港澳台法人(其他组织)、外国法人(其他组织)、中外合资企业因受让房屋(已办理外销许可证的商品房除外)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国家安全局涉外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材料(原件);
(4)已办理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预告登记证明,无须提交第4、第6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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