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第三十八条
时间:2023-06-06 17:30:33 13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三十八条法律案经常务委员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委员长会议提出,经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释义】本条是对法律案暂不付表决的规定。

根据本法的规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经过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应当交付表决。这是常委会三审制确立的基本原则。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案经过三审后也可能暂不交付表决。有的法律案虽已经过三审,仍有一些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这时如果不考虑实际情况,匆忙交付表决,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勉强通过,但法律中的问题依然存在,给今后的执法工作带来困难;二是由于对个别问题,分歧意见较大未能通过,这种情况如果多起来,会影响立法工作的严肃性。为此,1987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制定常委会议事规则时就规定,对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议案,经委员长或者委员长会议提出,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暂不付表决,交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审议报告。

在多年的立法实践中,有的法律草案就是按照这一规定处理的,如破产法、高等教育法等。立法法总结了这一经验,对法律案暂不付表决的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明确了法律案经常委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委员长会议提出,经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要求委员长会议对准备交付表决的法律案,要严把质量关。通常情况下,法律案交付表决,要在常委会第三次审议的会议上由委员长会议作出决定,对法律案进行最后的审查。如果发现法律案中仍有重大问题尚未解决,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该法律案暂不付表决的建议。在这里,委员长会议是提出建议,决定法律案是否可以暂不付表决的权力在常委会,但常委会作出这个决定的方式并不一定要采取表决的严格方式,只要经常委会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即可暂不付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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