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第三十三条
时间:2023-06-06 17:30:29 28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三十三条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

【释义】本条是对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不同意见如何处理的规定。

依照法律规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负责法律案的统一审议,为了加强各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案审议工作的联系,使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同发挥其他各专门委员会作用有机的结合,本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法律委员会在审议法律案过程中,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这一系列规定较好地解决了法律委员会和其他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的沟通问题,从而减少了不必要的矛盾,从而协商解决问题,在专门委员会审议阶段将矛盾化解。但是,在实践过程中,由不同的专门委员会对同一法律案进行审议,可能由于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同,也可能是由于掌握的情况不同等等原因,有时会对法律案的一些问题提出不同意见,虽然经过沟通,有时也未能达成一致。在这种情况下,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案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依照本条的规定,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

委员长会议是常委会的核心机构,也可以说是领导机构,但它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能,它负责处理常委会的日常工作,为常委会行使职权服务,并不代替常委会行使职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议事规则的规定:委员长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但由于每次常委会的会期、会议议程草案、交常委会审议的议案都要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因此在每次常委会召开前,都要举行委员长会议;同时又由于交付表决的议案要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表决,在每次常委会期间,也要召开委员长会议。委员长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

本条规定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案有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委员长会议可以就有关问题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的介绍,进行研究,提出解决的意见。对于对该法律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委员长会议可以提出将法律案搁置,暂不列入下次常委会会议议程;对于法律案经常委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委员长会议可以提出建议,经常委会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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