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区土地和房屋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暂行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3-04-22 17:21:16 36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浔阳、庐山区人民政府,九江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九江市城区土地和房屋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暂行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五月九日

九江市城区土地和房屋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暂行意见

为了理顺房地产产权关系,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外地的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城区土地和房屋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处理对象

由于历史的原因,规划、国土、质监、消防等手续不齐全或未办理手续的,不符合现行登记发证政策,至今未能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以下四种情况:

1、2002年7月1日以前建成的各类商品房。

2、2002年7月1日以后建成的各类商品房。

3、已建成的单位自建房(含集资建房)。

4、拆迁还房。

二、处理措施

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把握政策、明确界线,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1、办理程序

(1)上述各类房屋必须先由市规划局进行规划认定,取得规划认定书并经有资质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机构出具房屋安全鉴定书和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报告后,方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2)对城区内辖区政府(管委会)规划、国土审批文件的效力按市委九发[2003]4号、[2003]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3)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已建成房屋,市规划局不得予以认可,市国土局和市房产局不得办理土地和房屋确权手续。

2、处理办法

(1)对1995年1月1日以前的各类商品房用地,一律补办划拨土地使用权手续,颁发划拨国有土地使用证。如果住户申请办理出让的,可按房屋竣工时限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手续。

(2)对1995年1月1日至2002年7月1日的商品房用地,应补办出让手续,颁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证。

(3)对2002年7月1日以后开发的商品房项目用地,必须采取公开出让方式,补办出让用地手续。

(4)单位自建房(含集资建房)和房改房以及拆迁还房可以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手续,颁发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如住户申请办理出让的,可按房屋竣工时限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手续。

(5)市国土局和市房产局凭规划认定书、房屋安全鉴定书和消防验收报告可直接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确权手续,如果开发单位被注销或在外地的,可由购房者凭购房合同、交纳契税证明、缴款凭证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市国土局凭个人房产证办理分户土地证;凡单位自建房(含集资建房)和房改房,由单位申请办理土地和房屋确权手续,如果单位已破产或改制的,由其主管单位出面负责办理。

3、收费标准

(1)对在1999年12月31日以前竣工的房屋用地,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按1997年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的30%缴纳。

(2)对2000年1月1日至2002年7月1日竣工的房屋用地,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按项目竣工时的评估地价的30%缴纳。

(3)对2002年7月1日以后开发的商品房用地,土地出让金按公开出让成交价缴纳。

(4)对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10月24日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协议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按项目竣工时评估地价的40%缴纳。

(5)对2005年10月24日以后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协议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标准按项目竣工时的评估地价的50%缴纳。

(6)所有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项目,土地契税的缴纳按当时的政策执行。

(7)在办证过程中所有应缴规费按项目竣工时规费的标准予以追缴,办证期间各种土地评估费、房屋安全鉴定费、测绘费等其他一些办证必需的应由开发商交纳的费用一并予以追缴。

(8)凡未按规定缴纳出让金、契税、规费的,应依法给予处罚,并缴纳滞纳金。有特殊情况,需要免予处罚和免缴滞纳金的,授权联合工作小组研究决定。

(9)为保持政府行为的连续性,凡市政府抄告单或会议纪要决定减免土地出让金和规费的,如与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相抵触,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时依然有效。

三、组织保障

1、市政府组织市房产、国土、建设、规划、财政、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成立联合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

2、工作小组从各部门抽调专人,统一部署,集中精力,力争早日处理完上述各种历史遗留问题。

3、工作小组实行联动强制机制,对那些拒不配合、不缴纳各种规费的开发企业应采取强制措施,停止其在市区内的所有在建、新建项目开发及审批,冻结、扣押其资产,实行强制性追缴,并补办各种手续。

4、市财政局设立财政专户,所有追缴的出让金、契税、规费、罚款、滞纳金及其它费用全部进入该专户。在追缴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评估费、鉴定费、测绘费及必须的工作经费在该专户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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