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有合法稳定住所落户受理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3-05-13 20:14:27 4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宁波有合法稳定住所落户受理条件有哪些?

1.现户口在省内且登记满5年(本市户口登记满3年的),可在本人或配偶海曙区城镇范围内的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现户口登记在省外,出生登记在本市,可在本人或配偶海曙区城镇范围内的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3.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可在本人、配偶或父母海曙区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宁波有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设定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第二款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以下简称“户口”)的立户、出生、死亡、迁移、变更更正等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户口,且只能登记一个户口。

第四条户口登记管理由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承担,属地公安派出所具体承办。

第三十八条省内户口迁移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办理迁出、迁入登记。其中,跨县(市)或跨设区市市区范围的省内户口迁移应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

第三十九条省外户口迁入本省,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后,签发户口准迁证。申请人凭户口准迁证向省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出登记,凭省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

第四十条本省户口迁往省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和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

第四十一条申报由市外迁入户口的,迁移人的年龄、学历、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居住条件等基本情况,应当符合迁入地政策规定的具体条件,并按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至第五十二条的要求提交申报事由材料。

第四十五条达到杭州市城区积分落户分值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户口迁入登记。实际居住生活在宁波、温州市城区的,可以凭合法稳定就业凭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凭证、房屋权属证明(含租赁房屋证明)、《浙江省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等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登记。实际居住生活在本省城镇地区的,可以凭房屋权属证明(含租赁房屋证明)、《浙江省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等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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