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宁波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流程
申请人向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
审批窗口工作人员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审批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核情况,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决定文书。
二、宁波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依据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浙公通字〔2020〕5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以下简称“户口”)的立户、出生、死亡、迁移、变更更正等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户口,且只能登记一个户口。
第四条户口登记管理由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承担,属地公安派出所具体承办。
第三十八条省内户口迁移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办理迁出、迁入登记。其中,跨县(市)或跨设区市市区范围的省内户口迁移应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
第三十九条省外户口迁入本省,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后,签发户口准迁证。申请人凭户口准迁证向省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出登记,凭省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
第四十条本省户口迁往省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和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
第二节市外迁入
第四十一条申报由市外迁入户口的,迁移人的年龄、学历、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居住条件等基本情况,应当符合迁入地政策规定的具体条件,并按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至第五十二条的要求提交申报事由材料。
第四十九条工作变动人员,可以凭县级以上组织或人力社保部门的进入审核手续以及接收单位证明等材料,在工作地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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