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新诉讼财产保全险是否需要投保?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做为一个新型保险品种,因其在财产保全方面巨大的优势,近几年逐步呈现迅速发展的趋势,逐渐引起了全国各级法院的高度重视,相继出台了各类文件许可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在法院保全担保工作中的运用。
浙江省高院2015年发布了浙高法办【2015】50号《浙江省高院关于试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的通知》,对于财产保全保险在诉讼保全的中运用予以认可,同时对相关保险公司准入进行备案制度,据悉,目前人保、平安、太保、中华联合等排名前列的保险公司均已备案,实践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选择。
因此,相比其他的诉讼保全担保方式,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手续简单且费用较低,您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是否投保。
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应具备的条件
1、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3、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4、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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