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的程序,新设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时间:2023-04-17 19:41:47 18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行政立法的定义

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

二、行政立法的程序

1、动议

动议,即向有行政立法权限的行政主体提出要求进行某项行政立法的建议。动议的功能类似司法程序中的“起诉”,它是行政立法程序启动的一个条件。

2、预告

预告是行政立法主体将行政立法的草案通过公布的方式告知公众的行为。它类似于行政决定程序中“告知”程序。预告的功能在于让公众了解行政立法草案的内容,以便公民决定是否需要表达自己的意见。

3、听取意见程序之一:听证

听证的具体步骤:通知---确定听证代表---听证会举行---听证笔录

4、听取意见程序之二:座谈会、论证会

座谈会、论证会作为一种行政立法听取公民意见的程序,与听证会相比较之简单、随意。但是,它们也是一种重要的行政立法听取公民意见的方式。

5、听取意见程序之三:信函、电子邮件等

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听取公民对行政立法草案的意见是行政立法程序发展出的一种新的听取意见方式。

6、决定

行政立法草案在听取公民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后,由行政立法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可以成为行政法规、规章。因行政机关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故行政首长可以在听取其他行政机关组成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最终决定

7、公布

公布系行政立法的最后一个程序。行政立法草案经行政立法机关负责人决定通过后,便成为行政法规、规章。

三、新设行政立法程序的基本原则

新设行政立法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在制定命令等规范时,必须遵守两项基本原则。

1、与法令相符合的原则。该原则要求在制定命令等规范时,相应机关必须使该命令等规范与构成其制定根据的法令的宗旨相符合。这里所指的“构成其制定根据的法令”,不仅限于委任命令规定委任根据的具体条款,而且还包括依据该命令等规范制定的制定实施制度的法令。同时,该原则还要求命令等规范与构成其制定根据的法令的宗旨相符合,这不仅仅是指与“法令的用词”相符合,而且要与从法令制定时相关的立法说明和讨论中可以认识到的宗旨相符合。

2、适应社会经济情势原则。在命令等规范制定之后,相应的制定机关还因此承担着在此之后必须根据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在必要时检讨该规范的内容以确保其具有合理性。这项基本原则要求行政制定的规范能符合时代变化的需要,始终处于良好施行的状态之中而不是一旦颁布之后就无视其之后规定的内容是否依然与社会的变化和发展相吻合。

现在大家都清楚了吧,行政立法的程序是指相关部门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行政立法的程序共分为7步,依次为动议、预告、听取意见、决定和公布。其中听取意见又分为三个步骤,分别是听证、座谈会和电子邮件。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新设行政立法时必需遵守两个基本原则,即与法令相符合的原则和适应社会经济情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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