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理应具备成为诉讼当事人以及被告的资格。事实上,派出所所行使的行政管理权是源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这无疑赋予了公安派出所以独立处罚的法人地位及其相应具体行政行为的裁决权限。
然而,正如权利与义务应当相互依存的法学原则所指出,公安派出所也必须为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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