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与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无关,而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有关。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一、哪些情况下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
1、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高劳动合同工资待遇但劳动者不愿意续签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由于劳动者的过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所述,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一)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注意:是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的情况才有补偿,如果是员工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的,则没有补偿)。
(二)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在法定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在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三)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违法事由的情况下,员工可以用人单位存在该违法事由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四)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法定事由终止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不是“期满人走”或者用人单位“关门大吉”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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