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照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交房日期完成交房,则可认定该开发商存在逾期交房的问题;具体而言,除非受到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或者在购房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且为开发商免责的事项,否则开发商在约定的交房期限内未履行交房义务即构成逾期交房。其次,若因不可抗力或购房合同中约定的开发商免责事项导致开发商无法按时交房,但开发商并未在购房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购房者进行告知,亦可视为开发商逾期交房。再者,若房屋在交房时的实际状况与合同约定不符,购房者有权拒绝接收房屋,此时同样可视为开发商逾期交房。最后,若购房者与开发商就房屋交付条件达成了补充协议并作出特殊约定,如未达约定条件则视作开发商逾期交房处理。总的来说,开发商逾期交房是一种严重的违约行为,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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