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的相关规定如下
1、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帐,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2、银行汇票的付款期为1个月。这里所说的付款期,是指从签发之日起到办理兑付之日止的时期。这里所说的一个月,是指从签发日开始,不论月大月小,统一到下月对应日期止的一个月。比如签发日为3月5日,则付款期到4月5日止。如果到期日遇例假日可以顺延。逾期的汇票,兑付银行将不予办理。
3、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提交“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及用途、申请人名称及帐号、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签章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4、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
5、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
6、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进帐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帐
7.银行汇票无起点金额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银行结算办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完善,形成了《支付结算办法》。新的《支付结算办法》取消了银行汇票金额起点500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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