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乎所有的民商事纠纷案件都可以进行诉前调解,对符合诉前调解规定且已经符合登记立案要求的纠纷,法院工作人员会告知当事人该案件可以由法院委托调解,并在征求同意后,收立为“诉前调”案号案件。
1、家庭纠纷类,如:婚姻、抚养、赡养、收养、监护婚、继承等。
2、相邻关系类,如:宅基地和不动产纠纷等。
3、小标的额案件,如:小额的债务纠纷、小额的合同纠纷等。
4、人身损害赔偿类,如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5、民间借贷纠纷类,如诉讼标的额较小,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民间借贷案件。
6、其他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纠纷。
律师补充:
诉前调解需提交的材料:
1、原告应提交起诉状正本;
2、提供证据清单及证据的原件、复印件;
3、当事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当事人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供特别授权委托书及本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特别授权委托书注明具体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接受调解,代为申请撤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4、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提供对方当事人的联系方式(通讯地址及电话号码)。
5、其他所需的诉讼材料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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