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生育保险的待遇
时间:2023-05-30 18:31:15 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辽宁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流产后,由所在企业凭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流产或者死亡证明),填报《生育保险申请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手续。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流产的,可领取下列生育保险费用

(一)按照上一个度市社会平均工资计发的产假生育津贴(产假工资);

(二)从怀孕到生育期间,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因生育直接引发感染其他疾病的医疗费;

(三)按照上一年度市社会月平均工资计发的男方护理假工资。

生育生育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委托职工所在企业发放。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管理。生育保险基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费的提取、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的监督。

市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一次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

职工认为生育保险权益受到侵犯,可以依法申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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