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可以调取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因此当存在证据支持决定行为的合法性的情况下,应在作出该决定时进行证据的调取和采集,而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切不可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此外,为平衡行政诉讼中原告、第三人与强大的行政机关之间的诉讼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法律赋予了行政诉讼中原告和第三人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权利,但却并未赋予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权利。因而你们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在行政诉讼的进行过程中无权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该证据。
法院有权调取证据的情形包括:
①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法院调取的;
②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
(2)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如果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在现有的法院与行政机关的错综复杂关系中,就有可能形成法院对被告的纵容。被告经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证据的情形有两种:
①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
②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从另一角度观之,这也是对法院允许被告再行收集证据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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