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待岗是什么性质
从待岗的实际情况看,应为临时性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因为单位并没有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提供工作岗位并支付约定的劳动报酬,应视同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无法继续履行原合同的约定。如果待岗是单位停工停产或组织机构调整、岗位撤销等客观原因导致,应视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这种情况下,单位可以单方决定,通知员工何时开始待岗即可。
二、待岗期间如何进行工资支付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本条并未将适用条件限于用人单位的全部停工停产。因此根据单位实际情况,部分业务、部分部门停工停产也是可以的。
这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按照原工资标准支付,如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未提供正常劳动,一般发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一般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待岗期间需要进行考勤吗
由于待岗期间,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仍然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员工需要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相关规定。对于待岗期间的考勤问题,如在企业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应从其规定,如无明确规定,应以单位书面告知或双方协商确定的方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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