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解除收养登记
办理对象
在中国境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中国公民
1、1.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2.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3、3.收养人、送养人自愿解除收养关系并达成协议。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已经征得其同意;
4、4.持有收养登记机关颁发的收养登记证。经公证机构公证确立收养关系的,应当持有公证书;
5、5.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
6、6.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持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送养人是社会福利机构的,要提交社会福利机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无需送养人参与。
申请人提交材料
办理流程
办理机构
南宁市民政局
办理地点
南宁市政务服务科园分中心(地址:高新区科园东五路)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71—3221268(科园分中心);
窗口电话:0771-3221226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6:30
全文44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