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一、行政审批的内容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
三、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向市民政局或区民政局申请
四、行政审批条件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审批受理机关
深圳市民政局或各区民政局
八、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民政局或各区民政局
九、行政审批程序
1、提出申请,收养关系当事人持有效材料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2、受理申请;
3、审查,收养登记机关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4、决定,对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法律依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九、十条。
十、行政审批时限
30日。
十一、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
《解除收养关系证明》,长期有效。
十二、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自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起解除收养关系。
十三、行政审批收费
无
十四、行政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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