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关系怎样成立
收养关系要满足法定的条件,并按照如下程序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才会成立:
1.申请
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2.审查
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情况。
3.办证
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
二、收养关系的登记地点在哪
收养关系的登记地点根据不同的情况有所不同: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三、收养关系可以解除吗
收养关系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可以依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或者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收养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或双方同意解除收养,但在财产和生活困难有争议的,一般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亦可经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法院审理收养案件,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无效时,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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