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检察机关受理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行政诉讼判决、裁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
对行政申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从受理之日起7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1、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行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2、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3、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审理上诉案件(即二审案件),应首先审查上诉相关事项,要依法审理(应该开庭的要开庭审理,反之无需开庭),作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定,二审法院可以先行调解,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审结。《民诉法》相关规定如下:
一【审查上诉材料】
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二【开庭审理或不开庭审理的情形】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三【作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定】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四【可以先行调解】
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五【审结期限】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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