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益性岗位三年后必须辞退吗
在我国,公益性岗位员工在工作满三年后并不必然面临被解雇的风险。
其主要原因在于:首先,这些员工可以选择与用人单位签署正式劳动合同或者通过正规程序寻求新的就业机会;其次,他们从国家获得的公益性岗位专项补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如果这些员工在距法定退休年龄少于五年时就业艰难,国家将延长他们的补贴期限直至退休。
再者,这类岗位设立的初衷主要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以及安置解决就业困难的群体,实际上就是由政府机构提供的非盈利性质的公共管理与社会福利服务岗位。
对于这类岗位的就业人员,具体要求如下:
1、女性年龄超过四十岁、男性年龄超过五十岁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已失业至少一年、就业前景堪忧的人员;
3、夫妻二人均为下岗失业人员;
4、家中祖孙三代均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
5、独自负担孩子扶养责任的下岗失业人员及配偶其中一方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
6、应届大学毕业生;
7、有意愿但未能找到合适就业机会的残疾人士。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二、公益岗被辞退有补偿金吗
在国家政策框架下的公益性岗位制度中,被解雇并不能获得经济赔偿。
这主要源于公益性岗位并不适用于现行的关于经济赔偿方面的法律法规。
公益性岗位作为一项政策工具,旨在为那些因劳动力市场竞争困难而难以实现就业的群体提供帮助支持从而促进其就业机会的增加。
公益性岗位所涉及的并非通常理解的基于市场机制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后自愿建立的劳动关系。
相反,它更强调公共利益、短期效力以及过渡性质。
与此同时,政府还会为公益性岗位提供专门的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以激励公益性就业形式的繁荣发展。
全文78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