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丰富了企业的组织形式
多样化的企业组织形式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首要条件,社会和法律应尽可能多地为投资者提供实现投资的多种渠道和方式。在《合伙企业法》修订之前,我国企业的类型显得过于机械和简单。“从独资企业到股份公司,中间层次的企业形式明显缺位,只有普通合伙、有限公司,几种形式之间的简单过渡,使得从普通合伙到有限公司之间可能存在的多种责任形式的其他企业形态成为空白。企业法律形式意味着投资者的选择自由权受到限制,不同投资者因资本形式、数量与投资目的的不同而产生的多样投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新《合伙企业法》不仅弥补了公司制度和合伙企业的不足,丰富了我国企业的组织形式,而且还为实现多种组织形式的市场主体自由竞争创造了条件。
(二)有利于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现代社会是知识经济的社会,知识经济产业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领头雁。知识经济的支柱产业又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但高新技术产业的风险往往是相当高的。因此,资金的拥有者一般不会轻易采用普通合伙的组织形式来对其投资。另外,资金拥有者对某些高新技术知识一般知之甚少,且不知如何经营。同时,因难以把握和保证风险投资家(技术专家、经营能手)的忠诚而常常显得谨慎,故采用公司的形式也不是他们的理想选择。而有限合伙则可解决这一难题。有限合伙集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于一身,具有普通合伙与公司法人所不能同时的特殊优势,这就决定了有限合伙是如今现有的所有企业组织形式中最有利于高风险投资的组织形式。这是因为,第一,有限合伙的二元责任制度迎合了不同投资主体的需求。在有限合伙中,风险投资家往往个人财产不多,无限责任对他们的影响不大。他们作为普通合伙人参加合伙,对合伙的出资一般在1%左右,而一旦投资成功,他们可以获得20%的利润,有时甚至可以得到他们投资的几十倍甚至几百倍,因此,他们投资的积极性一般较高。加之无限责任的风险,使得风险投资家必定会尽力尽责地去从事合伙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资金的拥有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参加合伙,对合伙的债务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同时对普通合伙人又比较放心,因此,乐意采用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第二,有限合伙的管理结构适应了风险投资的需要。在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不参加合伙事务的经营和管理,而由普通合伙人从事合伙事务的经营和管理,因此,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权相对集中,并且专业化程度比较高。同时,有限合伙的组织结构也较简单,不像公司那样需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因此合伙事务的决策程序也简单、灵活。正是因为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权相对集中、灵活、高效,适应了瞬息万变的市场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要求,才使得有限合伙这一企业组织形式充满了活力与生机。
有限合伙所包含的人资两合的特点与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的结合,使其能满足不同投资者的不同需求,因此自其创设起便受到了投资家们的青睐。如今法律对有限合伙的明确规定是顺应市场经济作出的自然选择。随着有限合伙的确立,处于低迷状态的传统合伙企业必然会起到积极影响。结合我国国情发动政府和立法者的力量,为有限合伙的发展提供宽松的发展环境,有限合伙能对我国风险投资行业的发展起推动作用也是指日可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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