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风险投资是一种资金和人才高度结合的投资。一方面,它需要大量长期稳定的资金。另一方面,它必须聚集懂技术的人才,融资与运营
风险投资有限合伙正好满足了风险投资的需求:有限合伙的人文合作——普通合伙人的信用可以提升有限合伙的声誉,聚集一大批高素质的专业人才;有限合伙企业的资本合作——有限合伙人的资本信用可以保证有限合伙企业的实力。受有限责任保护,无需亲自参与企业管理。社会上有大量有投资欲望和投资能力但缺乏经营管理能力和时间的人敢于并愿意投资风险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因此,有限合伙企业可以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从而聚集闲置的社会资金,扩大有限合伙的规模。有限合伙能够真正实现“物尽其用、人尽其才”的独特优势,这是其他企业无法比拟的。风险投资有限合伙具有最佳的治理机制,是风险投资企业的最佳选择
首先,风险投资有限合伙的设立较为简单,除备案和公示外,国家一般不给予过多干预;其规模可以大也可以小,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没有限制。[8]其次,风险投资有限合伙制结构简单,决策灵活,权责适当平衡,完全符合风险投资“高风险、高回报”的价值取向。此外,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透明度优势可以刺激和鼓励投资者进行风险投资。有限合伙制度的建立,为同一人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参与多个合伙企业,并在其投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有限合伙制度中关于有限合伙人的规定可以解决这两者之间的矛盾“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无限责任和公司财产的有限责任“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允许法人作为合伙人,消除法律障碍,吸引包括政府在内的机构投资者参与风险投资活动。有限合伙是一种比合伙更具实质性特征的企业,这为有限合伙的立法提供了可能。《合伙法》出台后,我国应抓住机遇,制定《有限合伙法》。(1)有限合伙具有合伙的一般特征,即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承担盈亏责任。每个合伙人必须对其他合伙人公平,并坚持诚信原则。有限合伙也是合伙发展的一种高级形式。有限合伙人的参与意味着资本合作因素的注入。合伙人之间的忠诚和信任关系已经转变为有限合伙人信任无限合伙人、无限合伙人忠诚于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有效监督普通合伙人关系。因此,有限合伙是一种人力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的企业形式,具有更多的实质性特征。(2)有限合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脱离合伙人,独立、永久、稳定地发展。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及其与企业管理层的分离表明,他不再是合伙企业的(共同)所有者,而只是自己投资份额和权益的所有者。他只能转让其投资份额,不得任意要求撤资和解散有限合伙企业,这不会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总资本产生重大影响;普通合伙人也只是有限合伙人的受托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资本只有管理权(或少量所有权)。因此,这两种类型的合伙人都与有限合伙企业相分离,进一步体现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实体特征。(3)有限合伙企业的公司登记、备案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体现了其实体特征。“在提倡市场主体多元化的今天,法律应为人们提供多种商业组织形式。”有限合伙比普通合伙具有更多的企业特征,应纳入企业立法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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