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夫妻双方共同申请,需携带: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原件;离婚证原件、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财产归属协议(协议应由民政部门或档案馆盖章确认)原件,或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其中,离婚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中未明确约定房产归属或约定不清的,当事人双方应到场签订补充协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自住型商品住房等房屋转移登记,产权性质不变的,提交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出具的批准意见,但涉及继承、遗赠、夫妻离婚析产及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夫妻一方单独所有,申请登记为夫妻共有的情形除外。
一、二手房不动产登记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需要携带原件验证,留复印件办理。
3、契税完税或减免契税凭证等完税证明,需携带原件;
4、证明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包括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拆迁安置产权调换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
二、夫妻协议离婚房产怎么过户
离婚后双方各自带上自己的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离婚证、房屋产权登记证、离婚协议、原始收据等证件,共同去该房屋所在地的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更名,并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相关手续即可。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四)分割、合并协议;(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八)其他必要材料。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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