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如果发包或出租给其他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此外,生产经营单位还应该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在发现安全问题时及时督促整改。
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如果发包或出租给其他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此外,生产经营单位还应该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在发现安全问题时及时督促整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对 承 包 单 位 、 承 租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如 何 进 行 管 理 ?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应当进行统一管理。这意味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统一管理的责任,以确保其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此外,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并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及时处理。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是必要的,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出租给其他单位时,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此外,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在发现安全问题时及时督促整改。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应当进行统一管理。这意味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统一管理的责任,以确保其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此外,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并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及时处理。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是必要的,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