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搜查的目的是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搜查是指侦查人员为了获取罪证,查获犯罪人,对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隐藏罪犯、罪证的地方进行强制性搜寻、检查的侦查活动。犯罪分子在犯罪中或犯罪后,总是设法反侦查,企图逃避法律责任,如破坏现场、毁坏或隐匿证据、藏匿罪犯等,不进行强制性的搜查,犯罪人及其他与案件有牵连的人是不会自动交出证据和罪犯的。因此,搜查是侦查中获取证据、查获犯罪人的重要手段,它对防止罪犯逃跑、毁证、转移证据,及时查获犯罪人具有重要意义。2.搜查的范围是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搜查犯罪嫌疑人是指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物品和他的住处进行搜查;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身、物品、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及其住处以外其他人的人身、物品和住处。如亲友、邻居、工作单位等;其他有关的地方是指罪犯可能藏身或者隐匿犯罪证据的地方。3.搜查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进行搜查。
执行本条应当注意的是:不得滥用搜查权。由于搜查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物品和住处,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财产、居住等基本权利,因此,搜查必须慎重从事。决定搜查应当有充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特别是对人身和住宅的搜查,既要抓住时机,及时搜查,又要注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不得滥用搜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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