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能否转让给其他人使用?
时间:2023-07-05 11:14:39 2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定金一般是不可以转让的,根据民法的有关理论,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定金具有从属性。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定金可以退不

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较严格的界定,定金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它的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

定金的作用有两种情形:

一是当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

二是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定金则作为罚则。如果是给付方违约,那么给付方无权收回这笔钱。如果是收受方违约,则收受方应该双倍返还。

而与定金一字之差的订金在法律上则并没有严格的界定,从文字的理解上来说,订的含义是订立、预订之意。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一定要头脑清醒,区分清楚定金和订金,以免在消费过程中经济受损失。

关于订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

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

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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