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如下: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以下简称“现行标准”)的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年度,因执行现行标准而多缴纳的税款,纳税人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的首个申报期,按规定申请办理抵缴或退税。2018年12月31日前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现行标准的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满当年,重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前,纳税人暂按现行标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被取消的企业,自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所属年度起不再执行50%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对被取消资格年度因执行50%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而少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应于公布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的首个申报期,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户口本更新由本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以及相应证明材料去户籍地派出所办理。
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选编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占用土地的面积征收的一种税。
(一)基本税收优惠政策
1、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条例细则)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可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五至十年;
(7)财政部和省地税局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以及其他用地;
2、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条例细则)
(二)特案规定税收优惠政策
1、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8〕24号)
2、企业搬迁后,对原场地不使用的,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3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4、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对其仓库库区、厂房、储罐区本身用地,应依法征收。
5、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孵化器自用以及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6、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7、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水源用地、热电厂供热管道、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8、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9、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89]国税地字第1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户口本更新需要的资料:1、更改婚姻信息,需要本人持结婚证或离婚证和户口本办理。2、更改文化程度信息的,需要本人持毕业证和户口本办理。3、更改信仰信息的,需要本人持宗教管理部门的证明和户口本办理。4、更改兵役信息的,需要本人持退伍证等材料和户口本办理。5、更改血型信息的,需要本人持医院开具的证明和户口本办理。6、更改身高信息的,本人直接到户籍室测量身高,携带户口本办理。7、如果是户口本打印时间较早,与现在户籍信息不符的,户主持本人身份证或户成员持本人身份证和户主身份证直接到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打印户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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