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司法解释就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该规定。大体内容包括:
1、《异议复议规定》从三个方面确保相关利益在执行程序中达到合理的优化平衡状态:一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二是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三是当事人、案外人与执行标的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2、立案是司法程序的入口,是当事人等利益主体寻求司法救济的最初环节,《异议复议规定》严格贯彻“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精神,对执行异议的立案时限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符合条件的执行异议都能够立案受理。
3、分权制衡原则,实现执行审查权对执行实施权的制衡。
4、被限制出境的人有权申请复议。
5、办案人员的分离,明确要求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
6、确立书面审查作为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主要审查方式。
7、执行异议的事由应当一次性提出。
8、第三人代为偿债的无正当理由不得反悔。
9、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10、司法拍卖违法时可以撤销。
11、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担保债务应当执行。
12、执行标的权属原则上根据登记和占有情况判断。
13、人民法院不能执行买受人购买的符合法定保护条件的未过户不动产。
14、不动产承租人主张租赁权必须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占有不动产。
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是什么
1、当事人不同。前者可由债权人、债务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后者由债务人或案外第三人提出。
2、管辖法院不同。前者由执行法院专属管辖;后者由民事法院即执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辖。
3、异议目的不同。前者是对执行程序不服,以撤销或更正执行行为为目的;后者以排除强制执行为目的。
4、异议原因不同。前者在于对执行法院的执行措施方法不服、执行程序违法等事由;后者在于有消灭或妨碍债权人请求的事由或就特定标的物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力。
5、法律性质不同。前者原则上不经言词辩论,以裁定形式作出;后者为正常民事审判程序,经过言词辩论程序以判决形式作出。前者为非诉程序(程序救济),后者为诉讼程序(实体程序)。
6、异议程序不同。前者异议程序为异议--裁定--复议,后者程序为异议--裁定--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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