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法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活动,所以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将依法由作为基础实体的法人来承担。
但是针对法人章程或法人权力机构对于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规定,善意相对人可予以忽视,这类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权益。
除了特定情况下(例如,相对人明知或应该知道其超越了自身的权限),如果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在超出其自身权限的范围内与他人所签订的合同,那么在相关人员不知道或未意识到他(她)们未经授权或越权进行了这一合同的签订时,这个代表行为仍然是有约束力和有效的,他们之间所达成的合同也会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和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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