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怎么认定
时间:2023-02-14 09:10:14 2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对于非法活动的性质、范围理论上有不同的见解。一种见解认为,仅指那些构成犯罪的违法活动;另一种见解认为,应当指有可能够成犯罪的活动;还有一种见解主张,非法活动不仅包括犯罪活动,而且包括一般的违法活动。司法实践中,以最后一种见解为通说。笔者认为,挪用公款的非法活动应当包括犯罪活动和一般的违法活动,理由是:把非法活动局限于犯罪活动或可能构成犯罪的活动,缺乏法律依据,不利于充分保护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从目前有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并未明确限定非法活动只能是犯罪活动;司法实践中,有些挪用人将挪用的公款用于吸毒、嫖娼、放高利贷等一般的违法活动的现象屡见不鲜,对这种情况只有以挪用人将公款用于非法活动予以制裁,才能做到罚当其罪。

如果对现实生活的各种非法活动作刑法上的评价,所有的非法活动可以被分为三类:

1、营利性非法活动,即挪用公款直接用于非法的营利活动以获取利润的行为,如走私、赌博、毒品犯罪、制作、贩卖黄色书刊、淫秽物品、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

2、非营利性非法活动,即挪用公款用于满足非法的私欲。如嫖娼、吸毒等,现实生活中,常发生挪用公款包养情妇、供二奶挥霍等现象,这种情形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因为挪用人为追求奢侈糜烂的生活,挪用公款以满足自己的私欲,其行为已超出了自己或他人合法生活的范围;

3、补救性非法活动,即挪用公款用于清偿非法活动所负的债务,又可以称之为消极的非法活动。如:挪用公款偿还赌债,偿还吸毒所负的债务,甚至挪用公款支付二奶及其非婚生子女的扶养费用等所谓的风流债等。

一、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应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同时授予各高级法院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各地的具体数额标准。应当说明的是,《解释》中关于不受数额较大的限制,应当是指不受超期未还型和营利活动型挪用公款中的数额较大(即一万元至三万元)的限制。至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时间问题,也应当区别情况,具体对待。一般来说,只要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达到规定标准的,均应当定罪。但如果挪用人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用于非法活动仅一天、两天就马上归还,且无继续犯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视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确实需要定罪的,也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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