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公务员公职的,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
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公务员法》第六十二条
处分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六十三条
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公务员违纪违法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违法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以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
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分决定机关不得因公务员申辩而加重处分。
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
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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